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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清单---人才管理政策

2018-12-18 10:00:46 中关村e谷(齐河)孵化器官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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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管理政策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允许引进的外籍科学家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支持。(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2、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正职之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3、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4、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6、在博士后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基地)或出站(基地)后岗位竞聘的依据。设博士后站(基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省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退)站后,可直接凭全国或其他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7、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相应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在技工院校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

8、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10、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与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