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清单---支持用人单位发展政策
支持用人单位发展政策
1、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2、省属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5%比例,设置特设岗位专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3、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的薪酬总额,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4、高校根据类型特点、学生数等,公立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研究确定单位人员控制总量,自主制定、执行新进人员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政策来源: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
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6、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7、支持重点企业引才,重点支持18个传统优势行业和 “十三五”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创新企业,给予每个入选企业2个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配额,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直接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政策来源: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实施办法)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9、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10、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11、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在境外建立离岸创新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规模和层次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
12、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13、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对引进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3年;也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每满一年可申领一次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3年。(政策来源:关于实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2号))
14、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16、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17、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用于青年人才的经费等收入,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18、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年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19、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5%;普通本科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0%;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8%。(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0、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1、入选“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参加全省统一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2、支持高校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从企业、科研院所等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担任我省高校产业教授,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各类研发载体、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政策来源:关于开展山东省高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8〕3号))
23、省属企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省属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结果按照30%—40%的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总分,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对省管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的意见)